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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立明、郭业坤等与沙河市万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明,郭业坤,沙河市万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881号原告:范立明,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郭业坤,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沙河市万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明、郭业坤与被告沙河市万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明、郭业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立明、郭业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明、郭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立明、郭业坤负担。审判长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