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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兰庆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庆,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庆,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蓝天街9号3号楼商服3-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董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庆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医疗费、门诊费共计39428.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48元、执行费8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