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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亚棋、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亚棋,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亚棋。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工、陈磊,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建忠,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鹏,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亚棋因与被申请人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亚棋申请再审称,(一)潘建忠向其借款系客观事实,潘建忠在一审庭审中多次自认借款过程。(二)潘建忠自认的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由,一二审认定其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核实及其他证据证明是错误的。(三)潘建忠主张本案借款已全部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四)即使双方对借款数额存在争议,潘建忠也应当偿还原始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该款自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综上,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正。陈亚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亚棋主张其与潘建忠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潘建忠具备借款合意并交付了款项。陈亚棋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为借条复印件一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在陈亚棋既未能提交借条原件,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的情况下,上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亚棋另主张潘建忠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借款过程,其所诉借款事实是真实的。经查潘建忠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曾经存在借贷关系,而非承认讼争债权仍然存在。陈述内容包括:“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均不同意。”“代理人虽在法庭上陈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但该款项已全数归还。故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7.2万元或6万元的利息及事实”等。故不能认定潘建忠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认”对己不利事实。故陈亚棋向潘建忠主张讼争债权仍应当负举证责任。因此,原判认定陈亚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陈亚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亚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审 判 员  胡伟荣代理审判员  林峥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秀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