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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卫忠与马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忠,马振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740号原告:马卫忠,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马振刚,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忠与被告马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卫忠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卫忠负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