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79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陈坟。经营者:冯秀连。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60号1幢三层。负责人:冯善棋。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3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