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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文文与陈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文,陈冲聪,沈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6071号原告:朱文文,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杰,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冲聪,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第三人:沈荣江,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七宝镇。原告朱文文与被告陈冲聪、第三人沈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 硕代理审判员  咸利芳人民陪审员  沈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