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文文与陈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文,陈冲聪,沈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6071号原告:朱文文,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杰,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冲聪,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第三人:沈荣江,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七宝镇。原告朱文文与被告陈冲聪、第三人沈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 硕代理审判员 咸利芳人民陪审员 沈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