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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肖明春与万波、蒲建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春,万波,蒲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明春,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万波,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蒲建中,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第5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波、蒲建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波、蒲建中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万波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明春欠款19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蒲建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波、蒲建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波、蒲建中除有暂时无法实现的债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