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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有泉、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有泉,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富根,肖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肖有泉,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水有,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富根,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肖景文,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有泉与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富根、肖景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富根、肖景文应支付赔偿款150948.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692.75元,被执行人欧阳富根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169.85元,被执行人肖景文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954.2元,三被执行人还应共同负担执行费2164元,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富根、肖景文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5680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