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穆会志与王天喜、姚彦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会志,王天喜,姚彦辉,李自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47号原告:穆会志,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林(系原告儿子),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王天喜,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姚彦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自忠,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穆会志与被告王天喜、姚彦辉、李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会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送达费3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郭立志人民陪审员赵丽萍人民陪审员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东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