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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宜达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宜达针织有限公司,曹小沛,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038136-7。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被执行人:怀宁宜达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组织机构代码:913408226694804054。法定代表人:曹小沛。被执行人:曹小沛,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141号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宁宜达针织有限公司、曹小沛、吴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1059.89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