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殷宝山与于铁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宝山,于铁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305号原告殷宝山,男,195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于铁桩,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宝山诉被告于铁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宝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铁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宝山撤回对被告于铁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殷宝山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