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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灿国、胡海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灿国,胡海花,柯艳红,胡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灿国,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花,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艳红,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亚,女,200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灿国、胡海花因与被上诉人柯艳红、胡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772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灿国、胡海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