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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文倩云与李道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倩云,李道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23号原告:文倩云。被告:李道迎。文倩云与李道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收取450元,由文倩云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