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文倩云与李道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倩云,李道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23号原告:文倩云。被告:李道迎。文倩云与李道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收取450元,由文倩云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