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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忠超兴隆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忠超兴隆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30号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石院街道,注册号:500227600146954。经营者:曾德刚,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忠超兴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第34-36号楼1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479720U。法定代表人:赵仁超。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忠超兴隆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