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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192号原告: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9楼26号。法定代表人:袁娅欧,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琴,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2栋3层。负责人:罗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斌,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四川鑫世豪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