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40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郑某1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立新南路177号一楼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现金人民币约900元。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黎某位于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永泰东路10-11号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0元)、笔记本电脑1台。3、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卓某都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芳华二区30号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4、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谭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村1区17巷1号1楼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5、2016年8月2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许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2区1巷9号店铺内,偷走平板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约500元。6、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27号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银项链l条、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等。7、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1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山大道台湾美食街41号的店铺内,偷走现金人民币约200元。8、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2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怀德南路205号的店铺内,偷走三轮电动车1辆、电钻1个、扭扭车1部、人字梯1把、现金人民币约1300元。9、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罗某1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村成立宾馆一楼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现金人民币约8000元。10、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康之宝一楼16号的店铺内,偷走手机1部(经鉴定,俭值人民币1260元)、现金人民币约230元。11、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朱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路72号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现金人民币约1400元。12、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胡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广生十巷1号的店铺内,偷走二轮电动车1辆、现金人民币约20元。13、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俊撬门进入被害人郑某2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社区蚝业路93号的店铺内,偷走现金人民币约660元。2016年12月28日,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合一村将被告人李俊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杜某、李某3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郑某1、罗某1、谭某、黎某刘某、陈某、许某、胡某、李某2、郑某2、李某1、卓某都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黄 丽 端人民陪审员 唐 宇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旭俊(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