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与刘俊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刘俊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946号原告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清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俊朋。原告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支付货款义务、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庞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闵健磊书 记 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