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余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余忠,陈明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初338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飞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文,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忠,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明忠,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文,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以下简称金钱柜娱乐城)、陈明忠、余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金钱柜娱乐城、陈明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文到庭参加诉讼。余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钱柜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2.判令金钱柜娱乐城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企业名称中“钱柜”二字;3.判令金钱柜娱乐城在《海峡都市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金钱柜娱乐城、陈明忠、余忠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金钱柜娱乐城、陈明忠、余忠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钱柜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成立,至今三十余年。自1993年以来,钱柜公司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6744917号“”等注册商标。钱柜公司为业内最早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金钱柜娱乐城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侵权使用“钱柜”商标,而且大量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后果,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已严重侵害了钱柜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钱柜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依据《合伙企业法》陈明忠、余忠作为其普通合伙人应对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金钱柜娱乐城辩称,1.金钱柜娱乐城的企业名称中的“金钱柜”由“金钱”和“柜”组成,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是由“钱柜”的简、繁体字或艺术字与英文单词等组合而成,两者即不相同也不近似,有着明显区别。金钱柜娱乐城在经营过程中系正当、合理的使用企业名称,并没有单独或突出使用“钱柜”二字,也从未使用“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单词,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解或混淆。因此,金钱柜娱乐城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2.金钱柜娱乐城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范围。若钱柜公司认为金钱柜娱乐城不能使用该企业名称,应自行向工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答辩人的企业名称,直接要求金钱柜娱乐城删除企业名称中的“钱柜”二字没有依据。3.金钱柜娱乐城于2007年成立之时,钱柜公司才正式进入国内市场,只在国内个别城市开设分店,且没有在金钱柜娱乐城所在地区开设分店,在该地并无知名度,该地的消费者对“钱柜”品牌并不熟知。金钱柜娱乐城经常场所位于福清市××田镇,是乡镇一级的地域,属于偏远地区。业务来源主要是当地的熟人、朋友,相关的客户对品牌的需求度、关注度较低。这也是金钱柜娱乐城从未进行各种形式宣传,也从未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的原因。由此可见,金钱柜娱乐城主观上不具有“搭便车”及攀附商誉的意图,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如前所述,金钱柜娱乐城未侵害钱柜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经营场所是位于比较偏远的乡镇一级地域。钱柜公司诉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金钱柜娱乐城没有对钱柜公司的商誉造成任何损害,钱柜公司诉请登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也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钱柜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全部驳回。陈明忠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金钱柜娱乐城对外存在债务,应先以其企业自身财产进行清偿,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钱柜公司诉求合伙人对金钱柜娱乐城的债务直接承担共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钱柜公司对陈明忠的诉讼请求。余忠未作答辩。钱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3226号、第34972号公证书;2(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4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查询;3(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1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查询;4(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5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查询;5(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2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查询;6(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30306号公证书;证据1-6共同证明钱柜公司依法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7(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2546号公证书;8工商登记资料;证据7、8共同证明金钱柜娱乐城在其企业名称、经营及宣传过程中,擅自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公众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9钱柜广告、新闻报道、授权企业经营执照、宣传册;10商标使用合同7份、(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4411号公证书、(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2441号公证书、广州2店商标使用费发票及支付凭证;11公证费发票;12取证消费;13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凭证;证据9-13共同证明涉案商标在社会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商标许可费为53-92万元/年/家不等,金钱柜娱乐城的新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金钱柜娱乐城、陈明忠共同质证如下:对证据1-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金钱柜娱乐城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的“金钱柜”商号与钱柜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标识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证据9的真实性、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未经公证,也不能证明“钱柜”系列商标在2007年前后具有知名度。对证据10中的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不能作为本案参考。对证据11-13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律师费的付款凭证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金额于委托代理合同不吻合,且无正式发票,不能证明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余忠未发表质证意见。金钱柜娱乐城、陈明忠、余忠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钱柜公司提交的证据审查如下:对证据1-8予以确认。证据9系钱柜公司用以证明媒体报道宣传资料的情况,其中网络报道部分可以从公开渠道查询得到,且钱柜公司就此提交了(2016)鄂黄鹤内证字第2887号公证书予以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报刊媒体宣传报道部分钱柜公司提交了部分报刊的原件核对,其余部分为复印件,但复印件均具有完整性,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钱柜公司提交的部分门店的营业信息可以在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宣传册系钱柜公司单方制作形成,且未提交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1中,钱柜公司未提交其与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但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凭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4411号公证书、(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2441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与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州钱德娱乐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交易情况,钱柜公司仅提交了该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不能认定钱柜公司与该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11-13系证明钱柜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的证据,钱柜公司提交了相关票据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钱柜公司系注册登记于台湾地区的企业,目前有效存续。至钱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止,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持有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有效注册商标(详见下表):编号商标注册号商标标识专用权期限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1779781自199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第41类:电视娱乐、公共娱乐场所、录音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演出服务、音乐厅、娱乐等23214677自200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等34003165自200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等44003164自200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等56744917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场所等在案证据显示,自2006年起至2010年之间,钱柜公司在广州日报、东方早报、航空传媒杂志、第一财经周刊等纸面媒体上对使用“钱柜”标识的KTV等进行了广告宣传;自2001年起至2013年,新浪网、搜狐网、天涯论坛、凤凰网、腾讯网、央视网等互联网传媒均有关于“钱柜KTV”的宣传报道。2012年至2013年,钱柜公司持续将其持有的前述五个注册商标许可给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等在营业场所所在地使用,许可费用在50-80万元之间。金钱柜娱乐城注册成立于2007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为:自助KTV;卡拉OK歌厅、客房等。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合伙人包括余忠、陈明忠,其中余忠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3月26日,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申请对金钱柜娱乐城使用商业标识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4月12日,该公证处作出(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2546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载明的事项及公证书所附的现场拍摄照片,金钱柜娱乐城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如下标识:1KTV门店招牌上使用“金钱柜娱乐会所”标识;2食品超市使用“鑫金钱柜食品超市”标识;3酒柜单独使用“金钱柜”标识;4音乐餐吧单独使用“金钱柜”标识;5在点唱包厢区使用“鑫金钱柜KTV”标识,点唱过程中包厢屏幕显示有“鑫金钱柜欢迎您的到来”宣传用语;6打火机等物品上印制有“鑫金钱柜娱乐城”标识,寄酒卡上印制有“金钱柜国际娱乐会所”标识。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钱柜公司系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4号、第4003165号及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有效期间内,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如下:1.金钱柜娱乐城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金钱柜娱乐城的企业名称登记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关于争议焦点之一钱柜公司认为,金钱柜娱乐城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使用的包含“金钱柜”、“鑫金钱柜”字样在内的标识,系与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金钱柜娱乐城则认为,钱柜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表现为“钱柜”简体、繁体、艺术字形与英文单词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识别意义的是注册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形状,金钱柜娱乐城使用的“金钱柜”、“鑫金钱柜”标识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不论是文字本身,还是标识的整体外观均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普通消费者足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未侵害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钱柜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文娱活动、娱乐设施、场所等,与金钱柜娱乐城提供的KTV点唱服务及KTV娱乐设施、场所属于相同服务,在此基础上,可以比较双方的商业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令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质为造成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注册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商标标识的音、形、义等三项要素或各要素的组合。对于含有中文文字,且中文文字占据主要部分的商标标识而言,中国境内的相关消费者主要是根据中文文字的呼叫和含义来建立起注册商标和商品、服务来源的联系,因此,在考虑被诉侵权标识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不能仅依据标识整体外观的近似程度,更应考察二者在呼叫和含义方面是否容易导致混同,进而认定相关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钱柜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中均包含有“钱柜”中文文字,且文字部分在商标整体外观中占据突出位置,结合在案注册商标使用、宣传的证据可以认定钱柜公司对其系列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地使用与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让相关消费者建立起使用于KTV服务上的系列注册商标与钱柜公司之间的确定联系。在相关的宣传报道中,多处以“钱柜”或“钱柜KTV”来指代钱柜公司所经营或授权经营的服务,表明相关消费者主要是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钱柜”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主要要素,即“钱柜”文字及其呼叫是涉案注册商标最为显著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钱柜娱乐城的企业字号为“金钱柜”,企业名称为“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但其在门店招牌、店内超市、餐吧、酒柜、包厢等设施及物品上,均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本案中,金钱柜娱乐城未提交向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证据,且使用的“鑫金钱柜”亦非其企业字号,故应认定金钱柜娱乐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属于对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金钱柜娱乐城在其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金钱柜”或者“鑫金钱柜”完整地包含了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4号、第4003165号及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在文字含义及呼叫方面均与前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考虑到金钱柜娱乐城的经营场所所处的具体地域,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认为金钱柜娱乐城所提供的服务系来源于钱柜公司,但鉴于二者使用的标识近似,且钱柜公司的相关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金钱柜娱乐城与钱柜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贬损钱柜公司的商誉。因此,金钱柜娱乐城在经营行为中使用的包含“金钱柜”、“鑫金钱柜”文字在内的标识、宣传用语等侵害了钱柜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2关于争议焦点之二钱柜公司主张,金钱柜娱乐城于2007年11月进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时,未避让钱柜公司的在先权利,将钱柜公司的核心商业标识“钱柜”登记在企业字号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钱柜娱乐城认为,钱柜公司在2007年前后才进入中国大陆,只在个别城市开展营业,在金钱柜娱乐城所在的福清市××田镇并无知名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金钱柜娱乐城作为经营KTV业务的经营者,与钱柜公司的营业范围相同,存在竞争关系。企业名称系用以区分不同的经营者身份的重要商业标识,其中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为了防止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身份、关系产生误解,诚信的经营者应当合理避让其他经营者在先产生且有一定影响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搭便车”、“打擦边球”等不正当方式利用他人已经累积的商誉获取利益。根据钱柜公司提交的相关宣传报道的证据可知,在2007年之前,钱柜公司就已经进入中国大陆营业,并在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开展了营业活动,相关宣传报道多次提及“钱柜”、“钱柜KTV”,均用以指代钱柜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认为“钱柜”文字系钱柜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字号的核心识别标识。金钱柜娱乐城作为专业经营KTV服务的经营者,在2007年之际媒体资讯已较为发达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知道钱柜公司的商业标识情况,其将包含“钱柜”文字在内的“金钱柜”登记为企业字号,并无正当理由,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金钱柜娱乐城对他人权益未进行合理避让,明显具有攀附钱柜公司相关商业标识、利用钱柜公司商誉的意图,应认定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关于争议焦点之三钱柜公司主张,金钱柜娱乐城实施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民事责任,余忠与陈明忠系金钱柜娱乐城的合伙人,应与金钱柜娱乐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钱柜娱乐城认为未实施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且钱柜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陈明忠认为即便金钱柜娱乐城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应以该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钱柜公司要求陈明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金钱柜娱乐城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的“金钱柜”、“鑫金钱柜”等标识侵害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标识。金钱柜娱乐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对钱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钱柜公司主张判令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金钱柜娱乐城企业字号含有钱柜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无论是否规范使用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对钱柜公司的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应判令其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钱柜”文字。在金钱柜娱乐城消除侵权标识并变更企业名称之后,因其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钱柜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自然消失,无需再行判令金钱柜娱乐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钱柜公司主张参照涉案商标的许可费用判令金钱柜娱乐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本院认为,尽管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钱柜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案外人的年度许可费用在50万元以上,但仍应衡量注册商标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所属市场情况。本案金钱柜娱乐城的经营地域位于乡镇,所面对的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均与被许可人有较大差距,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表明金钱柜娱乐城在其营业地域之外对侵权标识进行广泛使用,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对其经营利润的贡献并未占据主导地位,故本院对钱柜公司主张的按照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钱柜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获利,金钱柜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侵权获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具体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金钱柜娱乐城赔偿损失11万元。余忠、陈明忠系金钱柜娱乐城的普通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外部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故余忠、陈明忠二人对金钱柜娱乐城所负担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案钱柜公司主张金钱柜娱乐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金钱柜”、“鑫金钱柜”标识的行为侵犯其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4号、第4003165号及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金钱柜娱乐城登记、使用“金钱柜”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钱柜公司主张判令金钱柜娱乐城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钱柜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高于实际损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钱柜公司主张判令金钱柜娱乐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非必要,本院不予支持。余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在营业活动使用的“金钱柜”、“鑫金钱柜”等侵犯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二、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钱柜”文字;三、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四、余忠、陈明忠共同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福清市金钱柜娱乐城、余忠、陈明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王晓如审 判 员 潘 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振云书 记 员 王梦婷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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