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婷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742号申请人(移送单位):凤阳县有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本院移送执行王婷婷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生效的(2016)皖1126刑初320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婷婷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婷婷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信息,被执行人王婷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6刑初320号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继雷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