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勇,荀冬,荀远培,张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80707N。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代泽,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陆勇。被执行人荀冬。系被告陆勇妻子。被执行人荀远培。被执行人张守玲。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勇、荀冬、荀远培、张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95889.0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今四被执行人现在外务工,无法联系,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陈升霄审判员  李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