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干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某某,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干某某,男,1966年5年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郢州区。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褚灵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干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