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财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谷廷清与曾详玉解除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详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谷廷清,男,193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详玉(曾用名曾祥玉),女,193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谷廷清与曾详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川1724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曾详玉名下的位于大竹县XXXXXX号房屋一套和案外人朱XX、陈XX共同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大竹县XXXXXX号房屋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谷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曾详玉名下的位于大竹县X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竹权改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XX字第XXXXX号)的查封;解除对案外人朱XX、陈XX共同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大竹县X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竹阳镇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竹县国用(XXXX)第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露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