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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9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袁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物业费13496.23元、诉讼费2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75.9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向东已向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3496.23元、诉讼费2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75.9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9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4.58元已由被执行人袁向东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