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会平与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平,高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1943号原告李会平。委托代理人张晋,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波。原告李会平诉被告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平诉称,2015年原、被告因工作关系认识,被告称作生意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三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三万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被告借款后自2017年2月对原告本金及利息不予偿还,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2400元;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被告高小波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高小波向原告李会平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证明一份,书写:“证明今贷到李会平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利息1.5分,贷款人:高小波(签名并捺手印),2016.3.31”。当日,原告李会平通过其建行账号为62×××54向户名为被告、账号为62×××05转账人民币30000元。原告称被告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月偿还利息450元,自2017年2月1日起就再未还过本息;其主张的本息32400元包括本金30000元,利息2400元自2017年2月1日到2017年7月10日共5个月零10天、以本金30000元、按月息1.5分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高小波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称被告高小波向其借款本金30000元,有其身份证、证明及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月息1.5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1日到2017年7月10日、按本金30000元以月息1.5分算得利息为2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会平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00元共计人民币324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高小波承担,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李会平。李会平已预交的610元,本院退付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