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与郝建忠、杨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北京满都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宏哲,杨莉,郝建忠,纪涛,翟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满都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香营村南道7号。法定代表人:董宏哲。被告:董宏哲,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杨莉,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郝建忠,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纪涛,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翟冬梅,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与被告北京满都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宏哲、杨莉、郝建忠、纪涛、翟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翟冬梅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翟冬梅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沫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