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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谷业龙与杭州品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业龙,杭州品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167号原告:谷业龙,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杭州品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许青。原告谷业龙诉被告杭州品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谷业龙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谷业龙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