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224号原告:周某1,女,196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邓思德、吴再红,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2,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1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况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