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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姬志庆申请执行郭光明、蒋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志庆,郭光明,蒋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姬志庆,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郭光明,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蒋俊芳,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志庆与被执行人郭光明、蒋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