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一明与阳平、陶翰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明,阳平,陶翰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424号原告:张一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阳平,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陶翰阳,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张一明与被告阳平、陶翰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一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一明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敬文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