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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一明与阳平、陶翰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明,阳平,陶翰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424号原告:张一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阳平,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陶翰阳,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张一明与被告阳平、陶翰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一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一明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敬文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