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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孟繁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孟繁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967号原告刘玉明,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孟繁玲,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刘玉明与孟繁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玉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明负担。审判员  王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