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滕意足与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享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意足,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享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020号原告:滕意足,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329号湘域熙岸6栋1802房。被告: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北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蒋志祥,董事长。被告:湖南分享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三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7层715号房。法定代表人:蒋志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意足诉被告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享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滕意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意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意足撤回对被告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享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滕意足负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