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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国新与赵大伟、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新,赵大伟,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657号原告:樊国新,男,生于1966年4月4日,回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伟,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回族,住南阳市。被告: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55830770-6。地址:南召县云阳镇唐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景跃,任厂长。原告樊国新与被告赵大伟、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樊国新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国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丁恒众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