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国新与赵大伟、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新,赵大伟,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657号原告:樊国新,男,生于1966年4月4日,回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伟,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回族,住南阳市。被告: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55830770-6。地址:南召县云阳镇唐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景跃,任厂长。原告樊国新与被告赵大伟、南召县正源页岩砖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樊国新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国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丁恒众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