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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现住青岛市经济开发区。2012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海西重机职工宿舍2号楼818室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放于该处的人民币500元;2016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海西重机职工宿舍楼2号楼730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刘某1存放于该处的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9号国家电网1206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2放于办公桌上的黑色iPadmini1平板电脑一台,后在香江路亚马逊数码广场领风数码手机店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元;2017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心B座4楼A17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史某黑色钱包内的人民币800元;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公交车枢纽站办公楼西北侧小屋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放在该处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灰色移动A1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育仁医院四楼东南侧男一科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毛某放于办公室抽屉的钱包内的人民币250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地一城北5出入口处的雷特钟表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放在柜台内的黑色锐力牌手表一个,因未能提供锐力牌手表的进货单据,无法进行鉴定。综上,被告人吴某盗窃7次,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95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有办案说明、青岛市通用门诊病历,证实有三起案件暂未查实及被告人吴某眼部受伤情况;有被害人胡某、王某、刘某1存、刘某2、史某、任某、毛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安某、岳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部分涉案物品扣押及发还情况;有检查笔录,证实检查情况;有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情况;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栾 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