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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连某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182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案发前暂住龙岗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5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芳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及其辩护人周荣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于2016年10月通过开设新浪微博账号“岱宗岱”和微信公众号“吃瓜群众岱宗岱”、“岱岱”、“岱宗岱”、“岱宗夫”等账号,利用“天行VPN”翻墙软件浏览一些国外网站,收集大量有关我国国家领导人的一些未经查实的言论,加上自己的推理写成文章,持续在互联网上及多个QQ群发布多则涉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政策的恶性政治谣言,以达到快速“涨粉”并借此谋取大量赏金的目的。其中,连某发表的《老大这么流氓,我就放心了》4篇、《东宫变》10篇等大量言论,分别涉及国家领导人未经查实的谣言。至2017年1月,连某通过公众号的打赏功能共获取赏金人民币4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159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连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连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连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连某是初犯,平明表现良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于2016年10月通过开设新浪微博账号“岱宗岱”和微信公众号“吃瓜群众岱宗岱”、“岱岱”、“岱宗岱”、“岱宗夫”等账号,利用“天行VPN”翻墙软件浏览一些国外网站,收集大量有关我国国家领导人的一些未经查实的言论,加上自己的推理写成文章,持续在互联网上及多个QQ群发布多则涉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政策的恶性政治谣言,以达到快速“涨粉”并借此谋取大量赏金的目的。其中,连某发表的《老大这么流氓,我就放心了》4篇、《东宫变》10篇等大量言论,分别涉及国家领导人未经查实的谣言。至2017年1月,连某通过公众号的打赏功能共获取赏金人民币4100元。另查明,民警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拨打连某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散布政治谣言一案,被告人连某即于当日14时许到达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连某发表的文章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有关文章的阅读量、点击量等方面内容制成的光盘、被告人连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雄才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