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王天戈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王天戈,王劼,王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386号原告:王文英,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天戈,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王劼,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第三人:王玉,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王文英诉被告王天戈,第三人王劼、王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英撤回对被告王天戈,第三人王劼、王玉的起诉。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