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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58456886-2。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68689895-0。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该公司董事长。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皖民终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赔偿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装修款2391800元,并承担部分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403100.3元。因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立即给付了上述款项及执行费27088元。本案的执行标的款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民终7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许汝佺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佳国附:(2017)皖12执171号之一执行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