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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要武与朱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要武,朱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要武,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小龙,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要武与被执行人朱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要武与被执行人朱小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2266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要武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