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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代顺磊与李发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顺磊,李发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736号原告代顺磊,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穿青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村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发鼎,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运输部职工,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顺磊诉被告李发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顺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顺磊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待查明被告主体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元,原告代顺磊自愿承担。审判员 司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