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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卜凡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卜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6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邑县城西环一路,组织机构代码:00446773-2。法定代表人宋汉银,局长。被执行人卜凡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卜凡伟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27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27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卞桥镇陶家庄村坑塘开采粘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870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9350元,共计28050元。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本院认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27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卜凡伟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缴纳罚没款280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崔运晓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