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民终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天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天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天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三颗小区20A栋门市一层1号。法定代表人:汪锦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峻,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国男,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万震,男,1964年9月8日,达斡尔族,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南段长青小区29号4门501室。上诉人黑龙江天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防水工程完工后漏水及无法使用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漏水原因存在争议,原审应释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在原审未能查清漏水原因也未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况进行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天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吉东审 判 员 刘清贤审 判 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利伟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