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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9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沈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9738号原告:朱某1,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某2,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3(系被告朱某2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某3,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某某,女,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3(系被告沈某某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朱某3、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