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历某申请执行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辽1422执371号申请人历某。被执行人郭某。历某申请执行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长征代理审判员 王德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