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戴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戴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722号原告:陈志明,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宁,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志明与被告戴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志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832元,减半收取89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16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