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643号原告:邱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吕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下无正文)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曰书记员 吴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