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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643号原告:邱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吕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下无正文)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曰书记员  吴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