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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蒙光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农伟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蒙光宇(曾用名蒙亚保),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凭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光宇于2017年4月25日13时许在其住处容留黄某某、赵某某、阮某某吸毒。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03克、甲基苯丙胺0.14克。4人的尿检均呈阳性。被告人蒙光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辩解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致。另查明,被告人蒙光宇因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于2017年4月26日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本院意见被告人蒙光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判决结果被告人蒙光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0.03克、甲基苯丙胺0.14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艾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海梅书 记 员  陈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