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世旺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90号原告:刘世旺,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白河县。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523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原告刘世旺与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世旺以等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结果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世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计6925元,由原告刘世旺负担。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