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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罗生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罗生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517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詹丽华,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生群,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罗生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罗生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罗生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钭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