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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343号原告:吉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张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李惠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