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执恢46号韩治华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恢46号韩治华:你与张锦涛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锦涛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锦涛履行案款50000.00元。(2)、承担案件诉讼费350元,执行费6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