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马秋生与李卓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秋生,李卓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马秋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李卓亚,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马秋生与李卓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卓亚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秋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查封财产表示不予处理。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